版权又称为著作权,根据自愿原则,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:软件著作权;文字作品;口述作品;音乐、戏剧、曲艺、舞蹈、杂技艺术作品;美术、建筑作品;摄影作品;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;工程设计图、产品设计图、地图、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;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。 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;各类作品(计算机软件除外)授权事项登记;录音、录像制品登记;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,中心进行的登记等。
服务电话
025-52168337
精细了解
版权登记的必要性
-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,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;
- 有利于作品、软件的许可、转让,有利于作品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;
- 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,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;
-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。作品不论是否登记,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。
登记手续
根据国家版权局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凡本省的作者、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,均可申请作品登记。
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,应按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》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:
- 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、作品登记表、权利保证书各一份,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、作品说明书(说明创作构思、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)各一份;
- 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,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;
- 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,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(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,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)、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;
- 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,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(合作作者是单位的,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)、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;
- 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,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、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、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- 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,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,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(不大于3R,可电脑打印),一张贴在“作品登记申请书”左下方空白处,并在上面盖骑缝章,另一张随材料提交。
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:
-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;
-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;
- 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。
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:
- 登记后发现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;
- 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;
- 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;
- 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。
经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,发给《作品登记证》。
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收取一定费用。
登记部门自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;不予登记的,要说明理由。

